6月1日起,不能再任性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阅读量: 1    发布时间: 2026-02-11 20:55:20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常被“审计结果未出”为由拖延付款,甚至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虽规定不得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相关合同中通常都有该条款。

2025年6月1日将施行的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此有了一点新变化。

 

一、新条例的隐蔽变化:合同约定≠豁免金牌!

新《条例》对比现行《条例》的修订变化:

十一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新《条例》规定,从2025年6月1日起,“合同约定”就不能再成为“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定豁免理由了。

二、新《条例》影响:打破“审计拖延”三大困局

1. 对中小企业的直接利好

缩短回款周期:付款流程不再受审计进度制约;

降低维权成本:无需等待审计结果即可启动投诉或诉讼程序。

2. 对采购方的合规高压

合规要求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将触发是否是强制要求约定的合规审查。

领导责任强化:违规要求审计结算的,直接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3. 对合同条款的效力重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如在合同中强行约定“双方结算以甲方审计结果为准”;“付款需待审计完成后启动”等条款,可能构成无效。

三、实操指南:被要求“自愿”添加审计条款怎么办?

场景1:合同谈判阶段被施压

援引新《条例》第十二条及三十一条,主张“无法律依据的审计结算条款无效”,而如强行约定,单位、单位领导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依法处分。

场景2:要求签署“自愿接受”审计条款声明

保留要求签署的记录,以及提出异议的记录。

场景3:合同已签且包含审计条款

书面催告:发函要求按新《条例》规定付款,主张审计条款无效;

投诉举报:通过国家投诉平台提交材料

结语

新《条例》对“审计结算”条款的进一步规制,将更有利于平衡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型企业之间的强弱势地位,对中小企业账款权益保护更有利。

作为中小企业一方,也要善用新《条例》给予的权利,必要时也可通过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